当一个孩子不幸溺水身亡,其他的未成年同行伙伴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期,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
16岁的小白和16岁的小林、14岁的小美(以上均为化名)相约一起去河边摸鱼虾。小白和小林先下了河,小白不熟悉水性,不慎滑落深水区。小林赶紧救助,却没有救起小白。小林立刻上岸,呼叫路人帮忙,小美也拨打了报警电话。然而,小白还是不幸溺水身亡。
悲痛的小白父母将相约玩耍的小林、小美以及他们的父母一同告上法庭。小白的父母认为,小林在下水之前没有询问小白是否会游泳,也没有阻止小白下水,下水后小白瞬间滑落深水区,小林没有尽力救助,才致小白死亡。小美也没有尽到提醒带好安全设施注意安全的义务。故要求小林、小美及其父母共同对小白的死亡承担40%的责任,赔偿71万余元。
小林及其父母辩称,小白在发生事故时已满16周岁,对于下水的危险性有一定的认知和预知,下河游泳是一种自甘风险的行为。小林在整个过程中的表现符合其相应的年龄及智力水平,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小美及其父母辩称,本次事故为意外事故,小美并非是活动的组织者也未实际参与到游泳、捕鱼活动中,事故发生时也参与施救并于事故发生后积极配合警方调查,故其对于小白的死亡不存在任何过错。
松江法院指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小林、小美在小白发生溺水时是否承担有救助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相约同行的玩伴并不是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主体。其次,小白与被告小林、小美之间系年龄相仿的同学及同村伙伴关系,三人结伴至自然水道边玩耍系出于情谊行为,并无明显的组织者或者管理者。最后,小林在小白发生危险后已试图营救但未果,小美在岸上已利用地势优势及时告知小林小白的位置所在,并在与小林沟通后第一时间报警。
事发时,被告小林、小美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人身体、智力发育尚不健全,面对突发紧急状况时自保尚有不足,更没有能力将小白从河流深处成功救出。该二人在事发后的表现符合其年龄水平,不应再苛加超出其能力范围的同伴救助义务。
综上,松江法院判决小林、小美及其父母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查看原图 264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