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选对象
本方案的民办学校是指由市、区两级教育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同级民政部门登记,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级中等学历教育(包括职业教育、技工教育)的民办学校。民办学校须持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本方案的遴选对象为广州市下辖11个区的民办学校教师。
基本条件
(一)45周岁以下(1978年7月1日及以后出生)。
(二)符合以下情况之一:
1.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获得初级(含初级)以上教师职称。
2.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
(三)持有相应教师资格证;技工院校教师可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原劳动部门)颁发的技工院校教师上岗资格证。
(四)近3年来在广州市民办学校连续任教(以合同和社保证明为准,合同和社保证明需一致),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五)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六)无违法犯罪记录。
以上计算时间截至202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