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闻记者 申子仲
79岁,本该颐养天年的年纪,河南林州的赵文生老人却被困在一桩长达十多年悬而未决的案件里,和驱之不散的愁云惨雾中。
缘起
这本是一起简单的民间借款。
13年前,赵文生向同乡杨志刚出借200万元。
起因是杨志刚和一位叫郭冬生的人联手承包了林州市公路局(现为林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的修路工程。因为要缴纳一笔履约保证金,两人都拿不出来,杨志刚就找赵文生“江湖救急”,借款200万。
赵文生答应借了,但提了两个条件:
其一,因为跟郭冬生并不认识,赵文生出借这200万只是照着杨志刚的头,由杨志刚打一个200万元的欠条。
其二,杨志刚借这200万,其中有90万是用来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的。因为担心个人还款不靠谱,赵文生就和杨志刚约定,这90万元,由赵文生直接转账到公路局账户,并由公路局在出具的保证金收据上注明这90万元来自赵文生,收据由赵文生持有,待工程达到相应阶段退还保证金时,由公路局原路退还给赵文生本人。
事情就这样定了。
之后,赵文生便将110万元给到了杨志刚个人,另90万元则转到林州市公路局账户。
保证金转给林州市公路局之后,杨志刚和郭冬生也与公路局顺利签约。
值得一提的是,郭冬生一方与公路局签订合同,借用的是河南乾坤路桥工程公司的资质。
这也为此后事件的离奇发展,埋下了伏笔。
追债
所谓“生意好做,伙计难搁”。
怕啥来啥。2012年,赵文生听到一个消息:杨志刚与郭冬生产生纠纷。老赵的心瞬间揪了起来,害怕自己借出去的钱打了水漂。
2012年10月,赵文生以民间借贷纠纷为名对杨志刚夫妇提起诉讼,林州法院当年也做出了“2012林民三初字159号”判决书,判处杨志刚夫妇偿还原告赵文生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
因为200万元中的9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涉及林州市公路局,之后赵文生又以质权担保纠纷为名,起诉了林州市公路局。对此,林州市人民法院“2013林民二初字第58号”和安阳市中院“2013安中民一终字367号”,先后作出了判决,判决公路局直接返还90万元给赵文生。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林州市公路局依据判决,需要将当初项目施工方缴付的一百多万履约保证金中的90万原路退还给赵文生。
200万的借款,至少有90万可以安全回到自己的账户,赵文生很是庆幸当初自己多留了个心眼儿。剩下的110万欠款,冤有头债有主,他只能慢慢地找同乡杨志刚讨要。
恼人的是,杨志刚随后便没有了影踪,赵文生的讨债之路更添变数,让他寝食难安。
意外
不出意外,意外还是发生了。
2013年3月,乾坤路桥(就是当初给杨志刚、郭冬生出借资质的那家公司)突然将林州市公路局告到安阳仲裁委员会,要求林州市公路局将拖欠未还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共计120万元返还给乾坤路桥,理由是当初的保证金,是郭冬生向杨志刚借的,已经还清了。为了“自证清白”,乾坤公司还在当地媒体发表声明,称履约保证金收据原件不慎丢失。
申请仲裁的是乾坤路桥,而委托人正是郭冬生。
幸亏公路局出具的保证金收据就在自己兜里揣着。赵文生当即赶到仲裁现场,当场揭穿乾坤路桥“收据不慎丢失”的谎言。
然而这并没有影响仲裁结果,“2013安仲裁字第87号”,裁决林州市公路局还钱给乾坤路桥。
也就是说,林州市公路局原本要原路退还给赵文生的90万,得退还给乾坤路桥了。
反转和再反转
赵文生当然不服。
好在安阳中院此后也查明了事实,于2013年7月做出了“2013安中执字第116——1号”裁定:中止“2013安仲裁字第87号”的裁决执行。
此后不久,林州市公路局也履行了最初的约定,90万元保证金原路返还,回到了赵文生手中。
但老赵此后的日子,便再也消停不下来。
乾坤路桥不服安阳中院裁决,不断上诉,赵文生不得不一次次下场“陪练”。
时隔10年之后,就在去年4月,安阳中院作出再审裁定,5月又作出裁定,撤销了2013年林州法院和安阳法院的判决,认为当年赵文生分别起诉杨志刚和林州市公路局的案子属于“一案两立、重复起诉”,要求赵文生将10年前索回的90万元保证金,再原路返还给林州市公路局。
目前,林州市人民法院依林州市公路局的申请作出(2024)豫0581执2408号执行通知书,并对赵文生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导致赵文生现在银行账户、微信等均被冻结,生活难以为继。
“真是没完没了啊。”赵文生告诉记者,这个案子,折腾得他10多年来身心交瘁。
另一个苦主
同样感到身心俱疲的,还有林州市公路局,现已更名为“林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7月1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四十法庭就这起合同纠纷案举行了一场听证会。听证会上,公路局的委托代理人大倒苦水。原话是,即便是赵文生原路返还了这笔钱,他们也不要了,“就搁在法院,你们法院拿着自己处理吧,想给谁给谁。”
委托代理人的说法是,自从收了保证金出了收据,从2013年开始,林州市公路局不是被出钱的一方告上法庭,就是被签施工合同的一方诉诸公堂,“这几年每次打官司,到最后诉讼费都是我们拿,已经甩出去10多万了。我们承认,当年是收了这90万元保证金,但是我们也还了。如果申请人(赵文生)非要原路返还这笔钱,也别打给我们了,我们是真不想掺和了。”
当天的听证会上,被申请人郭冬生并未出席,而是让其妻代劳。
法官还问到此案的关键人物杨志刚,得到的回答是,此人已经“7年不知下落”。也就是说,其与郭冬生之间的债务纠纷,遂之成谜。
律师说法
北京市中伦文德郑州律师事务所郭新华律师分析说,此案并不存在一案两立问题。
所谓“一案两立”,在法律上被称为“重复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断一个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诉讼,应当比较当事人、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三个构成要素是否同时存在不同的情形。
本案当中,赵文生前一次起诉的被告是杨志刚夫妇,依据的是彼此之间的借贷关系,诉讼请求为要求杨志刚夫妇返还借款,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然而,赵文生后一次起诉的被告为林州市公路局,依据的是彼此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诉讼请求为要求林州公路局承担保证责任,案由为保证合同纠纷。
郭新华律师认为,从以上比较中可以看出,前后诉讼的当事人不同,依据的法律关系不同,诉讼请求和案由均不相同,本案并不构成重复起诉。
林州市人民法院与安阳中院在本案发回重审中,以重复起诉为由驳回赵文生对林州市公路局的诉讼请求明显不当。
等待
为了200万元出借款,债权人赵文生四处奔波了十多年,至今没有结果。
他不得不继续等待。
79岁的年纪,还要等待多久?还能等待多久?他很是焦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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