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岁男生向女童泼开水不需承担刑责 医院鉴定为二度烫伤

导读 近日,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发生一起校园伤害事件,一名6岁女童在学校不幸被一名六年级男生用开水泼洒,导致她的面部、胸部及大腿遭...

近日,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发生一起校园伤害事件,一名6岁女童在学校不幸被一名六年级男生用开水泼洒,导致她的面部、胸部及大腿遭受严重烫伤,医院鉴定为二度烫伤,此事迅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10月13日上午,根据当地媒体的最新报道,教育局及涉事学校的相关负责人对此事件的回应是,这是一场“恶作剧”,否认存在故意伤害的行为。

受伤女童的父亲丘先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严厉批评了学校和教育局将这种明显的校园欺凌行为轻描淡写地归结为“恶作剧”,认为这是极度不负责任的态度。丘先生还透露,12日晚上10时左右,警方已向其家属通报,确认对方的行为是故意的。

另据广东触电新闻,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教育局副局长冯春润接受采访时称,涉事男生对受伤孩子所实施的是临时起意的恶作剧,不是蓄意或恶意实施的情形。经查涉事学校的直饮水机因非人为故障导致水温异常,也是导致此事件原因之一,学校负有安全管理的责任。

13日中午,受伤女童父亲丘先生向《看见》记者表示,教育局和学校所谓“临时起意的恶作剧”不属实。

据悉,乳城派出所对女童烫伤事件属于意外还是故意伤害正在调查中。

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学校作为教育机构,负有对在校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在校期间,如果未成年人受到人身伤害,学校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女童是在校园内被烫伤,且未能及时将其送医,这说明学校在管理与救护措施上可能存在失职,构成过错。此外,涉事的直饮水机由于学校管理不当,导致水温异常,可能是导致这次事件的原因之一,学校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和行为约束责任。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其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够证明已尽到监护责任。11岁的肇事男生根据《刑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民事责任仍然存在。无论肇事男生的行为是否被认定为故意伤害,其监护人都要对其行为负有全面责任,女童家属可以依法要求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医药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综合:广东触电新闻、大河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