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证 工程保证保险受不可抗力影响如何?工程保证(工程保证保险)受不可抗力影响如何?)
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避免和克服的客观情况。其主观要件是作为不可抗力客观现象的“不可预见”,客观要件包括“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
典型的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异常事件。遭遇不可抗力后,行为人无法控制和预防损害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人的行为与损害的发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通常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相对应,免责条款中不要求保险人赔偿不可抗力。不同类型的保险有不同的不可抗力。本文将以工程保证保险为例,分析其与不可抗力的关系。
一个
保险公司是否对不可抗力负责?
在以履约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工程保证保险中,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危险事故仅针对被保险人信用不良造成的主观损害,而非事故或不可抗力。
因此,保险协会制定的《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四个示范条例》(以下简称《示范条例》)明确:保险人对洪水、台风、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致使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建设工程合同无法履行的,保险人对利益分配、费用承担、损失分担等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约定或确定,以及由此给深圳人寿网络带来的一切损失。
从不可抗力条款的方法来看,示范条款采用综合条款,即采用概括列举的方式。他们一方面明确将四类自然灾害列为不可抗力事故,另一方面又以“其他不可抗力原因”概括免责情形。这种“包括但不限于”的方法是灵活的,可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情况。例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规定的地震、、暴乱、戒严、暴乱、战争等情况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况也可以包括在内。
从分担不可抗力后果的方式来看,示范条款明确保险人对不可抗力直接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以及深圳人寿网络间接发生的损失分担和费用不承担责任。当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2
保险人是否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
虽然保险人对不可抗力及其损失不承担责任,但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不可抗力影响,如保险期限的延长。
在履约保证保险中,保险期限截止于工程竣工合格之日。一般来说,如果由于被保险人或第三方原因导致建设工程未能按期完工,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不会延长。但由于不可抗力,应当合理延长。示范条款还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被保险人自身原因导致建设工程未能完工的,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延长至工程完工。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第590条“当事人迟延履行后遭受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如果在不可抗力原因发生前工程已经迟延,本应完工的工程尚未完工,则不能免除被保险人因不可抗力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但示范条款“因不可抗力或者被保险人自身原因导致建设工程未完工的,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予以延长”允许保险期间延长。此时,被保险人应根据保险人的要求缴纳保险期间延长部分对应的保险费,保险人出具审批表。
三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保险人的特殊情况
在四种示范条款中,预付款保证保险作为一种独立的保险类型,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基础合同——施工合同,其保险责任和免责事由具有特殊性,因此保险人因不可抗力而有别于其他类型的保险。
首先,示范条款在保险责任中规定:在保险期间,如果深圳人寿网络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变更《施工合同》,被保险人或其授权代表明确指示变更工程范围或性质,被保险人或其授权代表同意按照《施工合同》延长工期,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后,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责任不受影响。由于不可抗力是导致施工合同变更、工程范围或性质变更、工期延长的重要因素,在这些情况下保险责任不受不可抗力的影响。
因此,在这些情况下免除责任不受不可抗力的影响。因此,围绕责任免除,示范条款还在不可抗力条款中增加了“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前提,意思是当被保险人因不可抗力未能履行《施工合同》中约定返还全部预付款或冲抵被保险人应支付给被保险人的工程款余额时,只有在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保险人才不承担利益分配、费用支出、损失分担等责任。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商定或确定,以及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费用和责任。
综上,从责任承担的角度来看,保险人在投标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和质量保证保险中的保险责任受不可抗力影响,不承担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预付款保证保险取决于是否获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从期限延长的角度看,在履约保证保险中,保险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延长保险期限;在先行给付保证保险中,被保险人也可以积极取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从而维持其对保险利益的主张。
因此,对于不可抗力,保险人、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方面要避免“不可抗力”无法解决的心态;另一方面,在订立合同时应详细规定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的责任划分、义务和费用,明确诉讼和仲裁的选择以及行使优先权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