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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门规参保人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只能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对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的透析、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慢性病毒性肝炎和肝硬化、精神病、结核病、眼科疾病等专科疾病的门规参保人,可选择一家专科定点医院治疗其专科疾病。
2、若同时患有其他门规病种的,可再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其综合性疾病。
3、今年选择增加定点专科医院的门规参保人,应到其新选的定点专科医院办理变更手续;如参保人在选择增加定点专科医院的同时,又变更原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定点医院的,应先在定点专科医院办理完变更手续后,再到新选择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定点医院办理变更手续。
4、在规定的登记办理期内,原则上只允许办理一次变更登记。如因个人原因确实需要再次变更登记的,参保人需回原登记定点撤销变更登记,否则无法办理新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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