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恶制度渊源于北齐律规定的(十恶制度)

导读 大家好,我是小百,我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十恶制度渊源于北齐律规定的,十恶制度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1、唐律疏议...

大家好,我是小百,我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十恶制度渊源于北齐律规定的,十恶制度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

唐律疏议中的十恶

  一曰谋反。(谓谋危社稷。)

  【疏】议曰:案《公羊传》云:“君亲无将,将而必诛。”谓将有逆心,而害於君父者,则必诛之。《左传》云:“天反时为灾,人反德为乱。”然王者居宸极之至尊,奉上天之宝命,同二仪之覆载,作兆庶之父母。为子为臣,惟忠惟孝。乃敢包藏凶慝,将起逆心,规反天常,悖逆人理,故曰“谋反”。

  【疏】议曰:社为五土之神,稷为田正也,所以神地道,主司啬。君为神主,食乃人天,主泰即神安,神宁即时稔。臣下将图逆节,而有无君之心,君位若危,神将安恃。不敢指斥尊号,故?云“社稷”。《周礼》云“左祖右社”,人君所尊也。

  二曰谋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

  【疏】议曰:此条之人,干纪犯顺,违道悖德,逆莫大焉,故曰“大逆”。

  【疏】议曰:有人获罪於天,不知纪极,潜思释憾,将图不逞,遂起恶心,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宗者,尊也。庙者,貌也。刻木为主,敬象尊容,置之宫室,以时祭享,故曰“宗庙”。山陵者,古先帝王因山而葬,黄帝葬桥山即其事也。或云,帝王之葬,如山如陵,故曰“山陵”。宫者,天有紫微宫,人君则之,所居之处故曰“宫”。其阙者,尔雅释宫云:“观谓之阙。”郭璞云:“宫门双阙也。”《周礼秋官》“正月之吉日,悬刑象之法於象魏,使人观之”,故谓之“观”。

  三曰谋叛。(谓谋背国从伪。)

  【疏】议曰:有人谋背本朝,将投蕃国,或欲翻城从伪,或欲以地外奔,即如莒牟夷以牟娄来奔,公山弗扰以费叛之类。

  四曰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

  【疏】议曰:父母之恩,昊天罔极。嗣续妣祖,承奉不轻。枭镜其心,爱敬同尽,五服至亲,自相屠戮,穷恶尽逆,绝弃人理,故曰“恶逆”。

  【疏】议曰:殴谓殴击,谋谓谋计。自伯叔以下,即据杀讫,若谋而未杀,自当“不睦”之条。“恶逆”者,常赦不免,决不待时;“不睦”者,会赦合原,惟止除名而已。以此为别,故立制不同。其夫之祖父母者,夫之曾、高祖亦同。

  案丧服制,为夫曾、高服缌麻;若夫承重,其妻於曾、高祖,亦如夫之父母服期。

  故知称“夫之祖父母”,曾、高亦同也。

  问曰:外祖父母及夫,据礼有等数不同,具为分析。

  答曰:“外祖父母”,但生母身,有服、无服,并同外祖父母,所以如此者,律云“不以尊压及出降”故也。若不生母身者,有服同外祖父母,无服同凡人。

  依礼,嫡子为父後及不为父後者,并不为出母之党服,即为继母之党服,此两党俱是外祖父母;若亲母死於室,为亲母之党服,不为继母之党服,此继母之党无服,即同凡人。又,妾子为父後及不为父後者,嫡母存,为其党服;嫡母亡,不为其党服。《礼》云:“所从亡,则已。”此既从嫡母而服,故嫡母亡,其党则已。“夫”者,依礼,有三月庙见,有未庙见,或就婚等三种之夫,并同夫法。

  其有克吉日及定婚夫等,唯不得违约改嫁,自馀相犯,并同凡人。

  五曰不道。(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造畜蛊毒、厌魅。)

  【疏】议曰:安忍残贼,背违正道,故曰“不道”。

  【疏】议曰:谓一家之中,三人被杀,俱无死罪者。若三人之内,有一人合死及於数家各杀二人,唯合死刑,不入十恶。或杀一家三人,本条罪不至死,亦不入十恶。支解人者,谓杀人而支解,亦据本罪合死者。

  【疏】议曰:谓造合成蛊;虽非造合,乃传畜,堪以害人者:皆是。即未成者,不入十恶。厌魅者,其事多端,不可具述,皆谓邪俗阴行不轨,欲令前人疾苦及死者。

  六曰大不敬。(谓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盗及伪造御宝;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御幸舟船,误不牢固;指斥乘舆,情理切害及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

  【疏】议曰:礼者,敬之本;敬者,礼之舆。故《礼运》云:“礼者君之柄,所以别嫌明微,考制度,别仁义。”责其所犯既大,皆无肃敬之心,故曰“大不敬”。

  【疏】议曰:大祀者,依《祠令》:“昊天上帝、五方上帝、皇地?、神州、宗庙等为大祀。”《职制律》又云:“凡言祀者,祭、享同。若大祭、大享,并同大祀。”神御之物者,谓神?所御之物。本条注云:“谓供神御者,帷帐几杖亦同。”造成未供而盗,亦是。酒醴馔具及笾、豆、?、簋之属,在神前而盗者,亦入“大不敬”;不在神所盗者,非也。乘舆服御物者,谓主上服御之物。人主以天下为家,乘舆巡幸,不敢指斥尊号,故?“乘舆”以言之。本条注云:“服通衾、茵之属,真、副等。皆须监当之官部分拟进,乃为御物。”

  【疏】议曰:《说文》云:“玺者,印也。”古者尊卑共之,《左传》云:

  “襄公自楚还,及方城,季武子取卞,使公冶问,玺书,追而予之。”是其义也。

  秦汉以来,天子曰“玺”,诸侯曰“庸。开元岁中,改玺曰“宝”。本条云“伪造皇帝八宝”,此言“御宝”者,为摄三后宝并入十恶故也。

  【疏】议曰:合和御药,虽凭正方,中间错谬,误违本法。封题误者,谓依方合讫,封题有误,若以丸为散,应冷言热之类。

  【疏】议曰:《周礼》:“食医掌王之八珍。”所司特宜敬慎,营造御膳,须凭《食经》,误不依经,即是“不敬”。

  【疏】议曰:帝王所之,莫不庆幸,舟船既拟供御,故曰“御幸舟船”。工匠造船,备尽心力,误不牢固,即入此条。但“御幸舟船”以上三事,皆为因误得罪,设未进御,亦同十恶;如其故为,即从“谋反”科罪。其监当官司,准法减科,不入“不敬”。

  【疏】议曰:此谓情有觖望,发言谤毁,指斥乘舆,情理切害者。若使无心怨天,唯欲诬人罪,自依反坐之法,不入十恶之条。旧律云“言理切害”,今改为“情理切害”者,盖欲原其本情,广恩慎罚故也。

  【疏】议曰:奉制出使,宣布四方,有人对捍,不敬制命,而无人臣之礼者。

  制使者,谓奉敕定名及令所司差遣者是也。

  七曰不孝。(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阙;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

  【疏】议曰:善事父母曰孝。既有违犯,是名“不孝”。

  【疏】议曰:本条直云“告祖父母父母”,此注兼云“告言”者,文虽不同,其义一也。诅犹祝也,詈犹骂也。依本条“诅欲令死及疾苦者,皆以谋杀论”,自当“恶逆”。唯诅求爱媚,始入此条。

  问曰:依《贼盗律》:“子孙於祖父母父母求爱媚而厌、祝者,流二千里。”

  然厌魅、祝诅,罪无轻重。今诅为“不孝”,未知厌入何条?

  答曰:厌、祝虽复同文,理乃诅轻厌重。但厌魅凡人,则入“不道”;若祝诅者,不入十恶。名例云:“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然祝诅是轻,尚入“不孝”;明知厌魅是重,理入此条。

  【疏】议曰: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就养无方,出告反面,无自专之道。而有异财、别籍,情无至孝之心,名义以之俱沦,情节於兹并弃,稽之典礼,罪恶难容。二事既不相须,违者并当十恶。

  【疏】议曰:礼云:“孝子之养亲也,乐其心,不违其志,以其饮食而忠养之。”其有堪供而阙者,祖父母、父母告乃坐。

  【疏】议曰:“居父母丧,身自嫁娶”,皆谓首从得罪者。若其独坐主婚,男女即非“不孝”。所以称“身自嫁娶”,以明主婚不同十恶故也。其男夫居丧娶妾,合免所居之一官;女子居丧为妾,得减妻罪三等:并不入“不孝”。若作乐者,自作、遣人等。乐,谓击钟、鼓,奏丝、竹、匏、磬、埙、篪,歌舞,散乐之类。“释服从吉”,谓丧制未终,而在二十七月之内,释去衰裳而著吉服者。

  【疏】议曰:依《礼》:“闻亲丧,以哭答使者,尽哀而问故。”父母之丧,创巨尤切,闻即崩殒,擗踊号天。今乃匿不举哀,或拣择时日者,并是。其“诈称祖父母父母死”,谓祖父母、父母见在而诈称死者。若先死而诈称始死者,非。

  八曰不睦。(谓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

  【疏】议曰:《礼》云:“讲信修睦。”《孝经》云:“民用和睦。”睦者,亲也。此条之内,皆是亲族相犯,为九族不相协睦,故曰“不睦”。

  【疏】议曰:但有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无问尊卑长幼,总入此条。若谋杀期亲尊长等,杀讫即入“恶逆”。今直言谋杀,不言故、斗,若故、斗杀讫,亦入“不睦”。举谋杀未伤是轻,明故、斗已杀是重,轻重相明,理同十恶。卖缌麻以上亲者,无问强、和,俱入“不睦”。卖未售者,非。

  【疏】议曰:依《礼》:“夫者,妇之天。”又云:“妻者,齐也。”恐不同尊长,故别言夫号。大功尊长者,依礼,男子无大功尊,唯妇人於夫之祖父母及夫之伯叔父母是大功尊。大功长者,谓从父兄姊是也。“以上”者,伯叔父母、姑、兄姊之类。小功尊属者,谓从祖父母、姑,从祖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舅、姨之类。

  九曰不义。(谓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

  【疏】议曰:礼之所尊,尊其义也。此条元非血属,本止以义相从,背义乖仁,故曰“不义”。

  【疏】议曰:府主者,依令“职事官五品以上,带勋官三品以上,得亲事、帐内”,於所事之主,名为“府主”。国官、邑官於其所属之主,亦与府主同。

  其都督、刺史,皆据制书出日;六品以下,皆据画讫始是。“见受业师”,谓伏膺儒业,而非私学者。若杀讫,入“不义”;谋而未杀,自从杂犯。

  【疏】议曰:“吏”,谓流外官以下。“卒”,谓庶士、卫士之类。此等色人,类例不少,有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并入“不义”。官长者,依令:“诸司尚书,同长官之例。”

  【疏】议曰:夫者,妻之天也。移父之服而服,为夫斩衰,恩义既崇,闻丧即须号恸。而有匿哀不举,居丧作乐,释服从吉,改嫁忘忧,皆是背礼违义,故俱为十恶。其改嫁为妾者,非。

  十曰内乱。(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

  【疏】议曰:《左传》云:“女有家,男有室,无相渎。易此则乱。”若有禽兽其行,朋淫於家,紊乱礼经,故曰“内乱”。

  【疏】议曰:奸小功以上亲者,谓据礼,男子为妇人著小功服而奸者。若妇人为男夫虽有小功之服,男子为报服缌麻者,非。谓外孙女於外祖父及外甥於舅之类。

  【疏】议曰:父祖妾者,有子、无子并同,媵亦是;“及与和者”,谓妇人共男子和奸者:并入“内乱”。若被强奸,後遂和可者,亦是。

“十恶”是危及封建皇权和封建国家的十种重罪的总称,是以对待皇帝和封建国家的态度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其内容中所体现出的对威胁损害皇权危及封建国家的思想、言论乃至行为的严厉处罚,充分反映了唐律维护封建君主专制主义的本质与特征。但从其维护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本质来看,“十恶”的历史是久远的,其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演变过程及历代统治者不断总结才呈现在《唐律》中的,这种渊源可追溯到秦汉时期。

  虽然秦代的罪名尚无系统的分类以及未形成较为科学的罪名体系,但大致而言,秦代的罪名不外乎以下五类:危害皇权罪、侵犯财产和人身罪、渎职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而这其中最为重要的莫过于危害皇权罪。因为维护皇权是秦代法制的首要任务,所以秦律对于凡属危害皇帝及其统治的行为,处刑都是极其严酷的。而这类罪名中被视为最严重的即为“谋反”,这也正和“十恶”中的罪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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